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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7-05-11
(2017年4 月25 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等;
    (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和检察工作实践的文件;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或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审查报告、文件正式文本、公告、文件制定依据或说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市人大及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遇到重大事实不清等问题时,可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专业论证。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和必要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专职人员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三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需要,经主管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人大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如审查无意见由专职人员及时登记归档。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的修正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修正意见反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修正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结果后,及时进行研究,如认为处理结果不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正,如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正的,由市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审查的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由主管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或市人大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规范性文件是否撤销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
    第十二条  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决定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并交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主任会议通过的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