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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21-09-13


2007720日中共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2020115日中共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组在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党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民主集中制为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发扬民主、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研究决定关于中共中央、中共黑龙江省委、中共黑河市委、五大连池市委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意见;

   2.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3.按上级要求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提出就市委推荐由常委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组成人员情况的意见;

   5.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管理权限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任免职、辞退职等事项;

   6.审定党组重要工作报告、文件和讲话;

   7.决定机关党支部提请的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8.研究有关党组自身建设、机关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

   9.研究提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10.研究决定应对重大突发性情况的对策;

   11.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及党组(扩大)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扩大)会议邀请常委会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人事问题时,须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前请假,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议决事项获得应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方式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应到会成员数过半数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计入表决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一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成员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会议正式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

    第十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由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各位组成人员及扩大会议的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正式列入党组(扩大)会议的议题,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作好汇报准备。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党组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成员个人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的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指定人员负责记录。经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呈报、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纪要,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要对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对遇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在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贯彻市委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执行本规则,具体贯彻执行情况要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协调、催办和落实。会议服务工作由办公室提供。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