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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更新时间:2018-04-24

(20021226日五大连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731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228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4331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3次修订;2018227日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4次修订)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践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其它社会活动必须服从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

  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本人书面报告或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一年内累计3次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责令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审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

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严禁在会议室内接打电话。

    要着正装出席会议,按席卡就座,非着正装不得出席会议,并按缺席处理。

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正确履行人大常委会委员职责。

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的准备。

会议期间,围绕审议议题,踊跃发言。发言要事实清楚、简明扼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八、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在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代表不少于5人,联系群众不少于10人,每年不少于2次。

    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市委有关整风肃纪的各项要求,保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十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十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