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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6-08-30

     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发[2016]8号文件、黑发[2016]15号文件及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围绕“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时间安排
  根据省、黑河市统一部署,我市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确定2016年10月20日为选举日。10月20日选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月20日前召开乡(镇)级新的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2月20日前召开市级新的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乡(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黑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共分六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阶段,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7月1日--9月10日)。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方案,确定选举日;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乡(镇)划分选举市级代表和乡(镇)级代表两套选区;召开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暨骨干培训会议;印制选民证、选票,制发宣传提纲。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公布选民名单(9月11日--9月20日)。重点是搞好选民的宣传教育、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选民按选区登记,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1998年10月20日前出生的,以身份证为准。)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选举委员会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醒目的地方,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全市选民名单公布定于9月20日。
  第三阶段,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9月21日--10月13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9月21日--10月5日)。初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必须在选举日的15日前(10月5日)公布候选人名单。全市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定于9月30日。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选区内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人数,均不能超出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各级选举组织对选民10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应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对待,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随意增减或调换。
  第二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0月6日--13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必须在选举日的7日前(10月13日)公布。全市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定于10月10日。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数,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阶段,选举代表(10月14日--20日)。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筹备投票选举工作(10月14日—19日)。按照市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认真做好发放选民证;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布置会场;准备票箱等项工作。
  第二步,投票选举(10月20日)。选举方式可以设中心会场、若干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采取流动票箱的形式组织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因文盲或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选举工作由市、乡(镇)选举委员会指派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采取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计票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缺额处理。
  经过选民投票,选举有效,但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均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步,公布选举结果。确定投票有效后,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阶段,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月10日--12月20日)。
  各乡(镇)在11月20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政府领导班子。12月20日前召开市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政府领导班子;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大连池市出席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阶段,做好换届选举总结工作。选举结束后,各级选举组织要及时进行选举工作情况统计,做好总结、资料积累和文件归档工作。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要及时上报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三、代表名额分配及确定
  (一)代表名额分配
  1、市人大代表分配办法:
  根据《选举法》规定,按照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进行选举。因工作需要,部分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应选代表,推荐至各选区选举。市人大代表名额、结构的具体分配方案,报黑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乡(镇)代表分配办法:
  根据《选举法》关于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各乡(镇)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名额、结构的具体分配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代表名额
  1、市本级代表名额:
  省人大确定我市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为193名。分配情况如下:市直选区39名,各乡(镇)105名,各农场、监狱(戒毒所)、沾河、武装部、五镇共17名,向各选区推荐代表29名。空缺3 名。
  各乡(镇)市级人大代表:
  龙  镇12名  团结镇12名   双泉镇12(含永丰1名)
  和平镇11名  太平乡11名   新发镇11名  
  建设乡9名   兴隆乡9名    朝阳乡9名
  兴安乡(莲花3名)9名
  2、乡(镇)级代表名额:
  全市11个乡镇代表总基数为440名,农村总人口为187424人(含五镇15769人),增加代表124名,我市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为564名。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核定各乡(镇)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分别为:
  龙  镇58名                         和平镇56名
  双泉镇54名                         团结镇53名
  新发镇51名                         太平乡53名                        
  建设乡51名                         兴隆乡47名
  朝阳乡45名                         五  镇51名
  兴安乡45 名(含莲花管委会3名)
   四、代表的构成和素质
  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公务员不超过29%,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专业技术人员占16%左右,工人、农民占36%以上,其它各方面代表人数占9%左右;妇女代表占名额总数的26%以上。
  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公务员不超过19%,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专业技术人员占11%左右,工人、农民占60%以上,其它各方面代表占7%左右;妇女代表占名额总数的26%以上。
  按照省、黑河市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三分之一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交叉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党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
  代表候选人素质:代表候选人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五、严格依法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一)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市、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依法开展工作,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提名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对拟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提名并依法确认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市选举委员会由9至19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市直各选区,市域内各农场、监狱、花园戒毒所、沾河林业局选区成立5至9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选区设选举办事处,负责换届选举各项具体工作。
  (二)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市、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做好协调工作,统筹安排两级人大代表选区的划分。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并将全部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划分选区要综合考虑便于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
  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登记员的培训,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权利。
  (三)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对于流出人口,选民在选举期间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有条件的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对于流入人口,选民选择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要有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组织其依法参加选举。对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四)严格代表人选标准条件。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严格把握代表候选人标准,规范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程序。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审查工作,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根据人选条件,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代表候选人要严把政治关、结构关和身份关。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要报换届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市委常委会会议或乡(镇)党委会议批准。各级选举组织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独立候选人”参选等不合法行为,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五)保障选民知情权。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及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不允许候选人自行组织宣传竞选活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不能局限于基本情况和简历,还应包括品德、才能和工作实绩等,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
  (六)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并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方便选民就近就地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农村选举可以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流动票箱使用时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七)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八)依法配备、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依法选举产生市、乡(镇)两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依法当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向宪法宣誓。
  1、关于市人大常委会班子。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33人。按照黑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逐步达到60%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能够连任,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按照中央精神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2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正科级),副主任委员1名(副科级),委员7名(在新一届人大代表中产生)。
  2、关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为保证选举工作按计划进行,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早做安排,拟交流的干部要提前交流任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依法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3、关于乡(镇)领导班子。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因工作需要,有条件的乡(镇)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由7至9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职务。
     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择优配备不少于1人的政策规定。
  六、切实加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全面工作。各党委(工委)也要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准确把握换届选举中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主张,带头依法办事,引导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换届选举检查指导组,由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分片负责,强化对所包乡(镇)及各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一段一部署,一段一检查,一段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营造氛围。市人大常委会要同宣传部门共同制定《换届选举宣传方案》,编发各阶段简报、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等媒体,紧密结合普法教育工作,突出换届选举工作的特点,大力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引导把握好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疏导群众意见和情绪,对选举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解决,不宣传、不炒作,为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经费。选举经费是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的保障。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和中发[2016]8号文件的要求,要将选举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保证选举工作任务完成。选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要求,深刻吸取衡阳、南充等地贿选案的沉痛教训,坚决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防选举过程中拉选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家族和宗教势力操纵、干预选举,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换届的渗透和干扰。对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