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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更新时间:2021-09-13


    (2007720日中共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2020115日中共五大连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分解任务,制订措施,落实责任,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副主任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和国家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严格按照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领导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九、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党组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