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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守则

更新时间:2015-12-14

(2002年12月26日五大连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31日五大连池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4年3月27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主任会议第2次修订,提请2014年3月日五大连池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人员守则,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守则。  
  一、常委会组*人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
  二、常委会组*人员必须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常委会组*人员必须依法履职职责,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四、常委会组*人员必须按要求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审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五、常委会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
    六、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的准备。会议期间,围绕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常委会组*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八、常委会组*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在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九、常委会组*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随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十、常委会组*人员要按照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市委有关整风肃纪的各项要求,保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人员违反本守则,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